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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0〕96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国土资发〔2010〕14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在土地调查、登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中,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执行。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文件精神,使惠及“三农”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到实处,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管理,防止随意改变用途,挪作它用。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对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应符合国家出让地价管理的规定,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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