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发[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现就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两个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
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调查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三、监察机关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需要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监察机关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六、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行政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七、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移送案件时要做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八、移送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