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1999] 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在全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过程中,为了解决好法律适用性问题,依法准确、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1、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土地管理法。
2、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新法。
3、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二、新法实施前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新法处理。
三、新法实施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一律依照新法处理。
四、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原《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适用问题,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