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下发后,各地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正在抓紧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lOO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人口50~100万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由于近十年来我国城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发生很大变化,有必要对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做出适当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通知如下: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7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35个100万入口以上的城市,40个50~100万人口的城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134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详见附件)。
请各地按照调整后的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抓紧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做好报国务院审批规划的相关工作。
附件: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
北京,共1个
天津,共1个
河北、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张家口、秦皇岛,共7个
山西、太原、大同,共3个
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共三个
辽宁、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阜新、辽阳、盘锦,共11个
吉林、长春、吉林,共3个
黑龙江、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伊春、鸡西、鹤岗、佳木斯、牡丹江,共9个
上海,共1个
江苏、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共10个
浙江、杭州、宁波、温州、台州、嘉兴、绍兴,共7个
安徽、合肥、淮南、淮北、马鞍山,共5个
福建、福州、厦门,共3个
江西、南昌,共2个
山东、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临沂、枣庄、泰安、东营、威海、德州,共12个
河南、郑州、洛阳、南阳、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共9个
湖北、武汉、荆州、黄石、襄樊,共5个
湖南、长沙、株洲、衡阳、湘潭,共5个
广东、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江门、湛江、惠州、东莞、珠海、中山,共11个
广西、南宁、柳州、桂林,共4个
海南、海口,共2个
重庆,共1个
四川、成都,共2个
贵州、贵阳,共2个
云南、昆明,共2个
西藏、拉萨,共2个
陕西、西安,共2个
甘肃、兰州,共2个
青海、西宁,共2个
宁夏、银川,共2个
新疆、乌鲁木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