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机制,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市[2007]9号)基础上,我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做好本区域内注册执业人员诚信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和发布工作。要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要求,登录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及时报送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为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共享,规范注册执业人员行为,我部将加强对各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注册执业人员诚信行为信息发布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拟于2011年年底对各地上报不良行为信息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
建筑市场监管司 明 刚 010-58933262
信 息 中 心 秦海春 010-58934536
附件: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说 明
为了完善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各行业特点,我部制订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现将认定标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所涉及的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本标准所列不良行为,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被实施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
三、行为代码的编制参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建市[2007]9号文件),代码依次为:注册建筑师(M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N1)、注册建造师(P1)、注册监理工程师(Q1)。
四、本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八)《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九)《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