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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抓紧建立全国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国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精神,通过实施国土资源大调查工程,目前已建立了覆盖全国50个重点城市的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监测成果已经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全面准确地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更好地为土地供应管理参与宏观调控服务,部决定自2008年起扩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

自2008年起,在现有50个重点城市的基础上,按照“重点区域、重点监测”的原则,将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覆盖范围扩大到105个城市(名单详见附件1)。继续扩大省级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二、工作主要目标和任务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通过确定城市监测范围,设立标准宗地(地价监测点),组织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的地价信息,定期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监测成果,按时上报并适时公布,实现对全国重点地区和主要城市地价水平和变动情况的实时监测,为政府部门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增强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提供服务,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详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附件2)。

三、工作要求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土地供应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纳入监测范围城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部确定的各项监测任务顺利完成。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由部制定统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组织实施。

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统一部署,加强对有关城市的监督和指导,配合部开展复查考核等监督检查工作。有条件的省和自治区,可结合部的工作要求,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开展地价监测工作。

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城市地价监测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实施管理,落实配套经费,落实一家事业单位或土地评估机构作为技术承担单位;落实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师作为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由技术承担单位牵头组织承担工作的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的地价信息,收集汇总和整理分析;督促技术承担单位按时上报季度和年度监测成果,保证成果质量。2008年新增加的城市自第二季度起,要按时将监测成果报部。

2008年6月10日前,各监测城市要完成对地价监测范围、标准宗地的全面清理和更新工作,将标明城市地价监测范围和标准宗地情况的图表、参与工作人员名单等材料一并报部备案。

各监测城市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凡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更新的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更新,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成果应及时报部。

技术承担单位要对监测成果的“及时、真实、准确、完备、规范”负责,对土地估价师提交的标准宗地地价信息要进行审核,同时配合部加强对土地估价师的技术指导。标准宗地要与土地估价师挂钩,土地估价师对其采集的标准宗地地价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备、规范”负责。

技术承担单位和参与工作的土地估价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技术承担单位一经确定,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更换,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移工作任务。今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按“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规定的程序报部备案。

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证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独立和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地价信息采集、地价水平和变动情况分析测算等技术性工作,更不得调整监测成果。

为确保监测工作质量,部将定期组织对各城市开展实地复查考核工作,并按年度评比各城市工作情况。复查考核结果要向社会通报,并与参与工作的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等挂钩。复查考核办法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制定。

参与工作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土地估价师的工作情况要计入其工作业绩,要在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继续教育学时减免、资深土地估价师资格认定等方面给予鼓励。具体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研究确定。

 

附件:1、2008年纳入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的城市名单(略)

2、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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