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8]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全面、全程监督管理,促进各项建设用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土地督察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管
按照全面监管、全程监督的要求,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审批、供应、利用和补充耕地、违法用地查处(以下简称“批、供、用、补、查”)等有关情况的动态监管。
(一)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监督地方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限、规划计划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等情况;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与市、县政府实施征地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供应监管。监督市、县政府落实工业、经营性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供地计划、程序、结果信息公开,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等情况;城市建设用地供地结构情况,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用地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比例情况。
(三)建设用地利用监管。监督法规政策禁止、限制供地和各类建设用地标准落实情况;用地单位依照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面积、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建设条件和标准使用土地,项目开、竣工时间以及土地开发利用与闲置等情况。
(四)补充耕地监管。监督各地按照“先补后占”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情况;用地单位履行补充耕地义务,自行补充耕地或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后有关责任单位完成补充耕地情况。
(五)违法用地查处监管。监督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情况,重点是非法征占农用地及土地违法违规重大案件的查处等情况;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的发现、制止、查处和报告情况。
二、加快构建统一的监管平台
各地要按部要求,全面运用建设用地监管信息系统。部结合金土工程建设,尽快建立国家土地督察业务系统,探索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巡查监控系统和土地违法违规网上督察举报系统,并纳入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督察信息与各建设用地监管系统信息实现共享,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监测系统,构建统一的网络监管平台,提高建设用地监管水平。
(一)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要求,应用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向部实时报送批准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耕地占补平衡等信息,以及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后补办用地手续等有关信息。
(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供应与利用信息备案的有关要求,应用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土地交易合同网上填报服务系统,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向部实时报送供地面积、用途、方式、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和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供应与利用信息。未开通国土资源业务网的市、县,通过互联网报送相关信息。
(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备案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数据库,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实时向部报送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资金等信息。
(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推广应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21号)要求,应用系统开展案件查处、案件统计和卫片检查等执法监察工作,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实时逐级向部报送相关信息。未开通国土资源业务网的市、县,通过电子报盘等方式报送相关信息。
(五)加快建立全国土地利用监管“一张图”。部建立集遥感信息、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信息于一体的全国土地利用监管“一张图”。在信息资源共享基础上,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也要相应建立本辖区土地利用“一张图”,适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区位调整、征占用耕地、土地供应、土地开发利用以及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查处等查对分析,强化对建设用地的动态监管。
(六)建设监管平台。集成各监管信息系统和全国土地利用“一张图”,形成统一的建设用地监管平台。以“一张图”为基础,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运用实时获取的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和国家土地督察等信息,分析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实施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实现“以图管地”。
三、落实监管责任
加强建设用地全面、全程监管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职责,建章立制,周密部署,落实任务;部内相关司局与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整合力量、做好衔接、确保效果”的要求,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一)统筹部署建设用地监管工作。部加强各监管系统建设,完善运行制度,构建国家统一的监管平台;适时组织开展建设用地专项监督检查,分析评价和通报监管情况;督导地方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按职责重点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二)省级主要组织落实建设用地监管任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监管工作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本地区的建设用地监管平台;每年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监督检查,总结情况,发现问题,督促市、县及时整改;严格按照部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监管信息报备工作。
(三)市、县主要做好建设用地监管的基础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业务工作,积极开展建设用地供应、利用、补充耕地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整改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按照监管信息系统规定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上报监管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强化监管措施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检查指导,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确保监管效果。
(一)明确信息报备责任。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部建设用地备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备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国家土地督察等有关规定要求,在督促指导市、县信息报送基础上,及时汇总报备建设用地监管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信息报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报备情况纳入考核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对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向部报备监管信息的,或发现虚报、瞒报的,部将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部电子政务系统将暂停受理该省(区、市)用地预审和用地申报。
(二)加强实地监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部建设用地监管工作部署,结合相关业务工作,通过组织自查或互查,每年集中开展一至两次建设用地的实地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部。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按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督察的有关规定,利用地方抄送的建设用地报备信息与部建设用地监管平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等各种信息,对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实地核查,每半年形成督察区域内督察情况评估报告,报国家土地总督察。
根据督察情况和部监管信息,发现建设用地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适时组织专项实地监督检查。
(三)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监管中发现存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未批先用、补充耕地不落实等问题的,要依据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执法和国家土地督察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涉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坚决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问题严重的地区,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依据规定,督促地方政府进行纠正、整改或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四)总结通报监管情况。部根据动态监管、地方监督检查和国家土地督察等情况,每年就建设用地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对策措施,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