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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发改投资[2004]1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目录》中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 

一、企业投资项目 

(一)核电站项目; 

(二)新建机场项目;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四)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五)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六)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七)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 

(八)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九)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 

(十)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十一)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十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十三)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十四)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 

(十五)跨境、跨海湾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十六)3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铁路项目; 

(十七)新建集装箱、煤炭、矿石、油气港区项目; 

(十八)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钢铁、有色、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十九)年加工原油500万吨及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 

(二十)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造船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一)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的社会事业项目; 

(二十二)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二十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 

(一)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5亿元及以上项目;

(二)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 

三、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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