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建委、房地局: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在许多城市中形成了一些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已经被城市建设用地包围,但在土地权属、户籍等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城中村地区。城中村在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承接进城务工人员和保留传统文化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人居环境、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存在许多隐患,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城中村问题涉及政府工作很多方面,现就加强城中村整治、改造中的规划建设等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认识城中村整治、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中村是城镇化过程中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探索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重要地区。开展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是关系到《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有效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处理好城中村问题对促进中国特色城镇化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情况、财力、城中村具体状况和原村民意愿,开展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保护原村民合法利益,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
(三)基本原则。城中村的整治、改造工作,要坚持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整治、改造,有序推进。要充分考虑原村民生计和发展需要。根据原村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意愿,分别采取环境整治、局部改造、整体拆建等不同模式和措施,避免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
三、科学制定与实施城中村整治、改造规划
(四)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将城中村整治、改造统一纳入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体系。统筹规划城市建成区与城中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中村所在地区的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供热、垃圾收集等基础设施系统;增加城中村地区的社区服务设施,满足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的服务需求;针对实际问题建设自然灾害防治设施,完善消防设施,全面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基本安全。
(五)制定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技术规定。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地情况,经过科学论证和规定程序审查,制定适宜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技术规定,指导规划与建设,保障公共安全。
(六)优化城中村存量用地结构。编制城中村整治、改造规划应当提高土地集约使用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留结构较好、占地适度的住房,改善人居环境。鼓励集中兴建住宅小区。城中村整治、改造腾出的土地除用于现有村民安置和必要的城中村内部完善设施用地外,用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土地出让所获收益主要用于城中村整治、改造。
(七)城中村整治、改造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应采取公众参与的方法。规划草案应当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群众的意见;城中村整治、改造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八)运用开发方式改造城中村,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技术规范。要本着公平、合理和有利于解决矛盾的原则依法处理违法建设问题。城中村房屋拆迁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合理补偿安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组织原村民成为城中村住房建设的投资者。
四、改善城中村住房条件
(九)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城中村住房修缮、整治和改造。鼓励原村民将合法的自住房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采取自我修缮、整治、村民合作改造和综合开发等多种方式进行整治、改造。
(十)根据本地区情况和可行性,城中村整治、改造可以与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相结合。规范原村民多余的安置住房出租经营。除少数位于城市中心地区且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城中村地区外,大多数城中村整治、改造,应当允许出租合法建造的房屋,用以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需求。
(十一)有计划地开展城中村房屋产权登记工作,规范住房租赁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依法开展城中村房屋产权登记工作,明确房屋权属,保护原村民的房屋财产权利。加强对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防止违法建设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对城中村公共设施的扶持力度
(十二)争取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加快改善城中村公共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本着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和社会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有计划安排公共设施向城中村延伸,增加城中村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投入。市政公用企业应当将完善城中村设施作为提高服务水平的一项应有任务和责任。
(十三)组织力量为城中村公共安全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城中村的市政公共设施、消防、房屋质量安全等进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四)拓宽社会各方面资金投资于城中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渠道。进一步完善财政扶持与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相结合的体制,积极探索新型投融资模式,以优惠政策吸引市场资金投入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经营,不断完善城中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六、加强领导,创新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机制
(十五)加强对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领导。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在各地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要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切实做好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分类指导,制定本地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办法。根据不同城市发展阶段和城中村类型特点,选取典型地区进行试点,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注意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六)建立健全统筹城乡规划与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依据《城乡规划法》尽快完善统筹城乡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要正确处理城市发展总体目标和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解决城中村与城市建成区协调发展问题,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
(十七)积极推动建立城中村整治、改造的协调工作机制。城中村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在做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当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土地、财政、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有关制度,共同推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