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预算资格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2〕72号)和《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发包有关法规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2〕7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监理单位在监理工程中,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做所监理工程的预算审核工作。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可以作为甲方与乙方谈判的参考,但不能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二、装修工程可以与所依附的工程分开招标发包。装修工程是否应当招投标,应当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 此复。
2003-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