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现有部级干部住房出售和提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售房价格。2000年购买部级干部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规定,2000年取消现住房折扣率;住房折旧年限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龄计算到1999年;按2000年房改成本价购房不享受提前付款折扣。
二、房屋出售。产权属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的部级干部住房分别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制定具体办法出售;产权属各部门的部级干部住房及部级干部租住的普通公有住房,各部门提出具体出售意见,分别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审批后,由各部门出售。
三、装修设备价。部级干部住房及部级干部租住的经过装修改造的普通公有住房,超出普通公有住房装修、设备计价标准的,在出售时,房屋产权单位应适当提高装修设备价,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后执行。
四、最低限价。2000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最低限价: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最低限价与普通公有住房一样,为每建筑平方米211元;竣工10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31元;竣工9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51元;以此类推,竣工1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411元。
五、工龄计算。部级干部购房,夫妇工龄合并计算。售房单位根据购房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人员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配偶、已故部级干部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离异后若未再婚,按本人的工龄计算。
上述人员工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的证明确定。
六、配偶购房。承租人已去世,实际承租人为部级干部配偶的,经房屋产权单位确认,可向该部级干部配偶出售。房屋出售后的供暖、后期管理等费用,暂保持出售前的缴交方式和解决途径。
七、上市交易。部级干部购买的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住房和普通住宅楼房,以及已故领导干部配偶按部级干部标准购买的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八、购房程序。购房人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本人及配偶住房情况和工龄证明,经售房单位审核后,办理购房手续。
九、提租补贴。2000年4月1日起,部级干部承租住房执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的租金标准。
在提高房租的同时,部级干部(含离退休部级干部和已购房部级干部)按月发放补贴,正部级为240元,副部级为210元。
十、《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未作明确规定的,均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2000年2月18日
附件一:部级干部购房房价计算举例
(一)房价计算公式龄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其中,标准价高限=成本价×94%=1485×94%=1395.9(元);年工龄折扣率=0.9%;住房折旧率=2%。
(二)举例
例1:
西城区木樨地22号楼系钢筋混凝土结构14层楼房,1979年竣工,该楼4单元12层×号的使用面积126.70平方米,有一个4.2建筑平方米阳台未封闭,有一个3.3建筑平方米阳台已封闭,居室窗口朝向南、北,地段调节因素为1%,装修设备价确定为640元(装修设备价需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比例中为假设,下同)。
现住该房的李某为副部级干部,2000年4月申请购房,李某1936年参加工作,1984年离休;其配偶1937年参加工作,1982年离休。试算李某夫妇以成本价(1485元/建筑平方米)购房的实际房价款。
(1)各项因素:
夫妇工龄和=49(男)+46(女)=95(年)调节因素之和=地段系数+楼层系数+居室窗口朝向系数=1%+0+3%=4%阳台面积=4.2×50%+3.3×70%=4.41(建筑平方米)本套楼房建筑面积=126.70×1.333+4.41=173.30(建筑平方米)装修设备价=640(元)竣工年限=20(年)
(2)将(1)代入计算公式=31907.17(元)
(3)该房的最低限价=211×176.39=37218.52(元)
注:计算最低限价时,阳台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4)因实际房价款低于最低限价,所以李某夫妇以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款为37218.52元。
例2:
西城区南沙沟部级干部住房系混合结构5层楼房,1996年竣工,该楼2单元4层×号的使用面积148平方米,两个阳台建筑面积共12平方米,均已封闭,居室窗口朝向为南、北,地段调节因素为1%,楼层调节因素为5%,装修设备价确定为1200元。
现住该房的王某为正部级干部,2000年6月申请购房,王某1946年参加工作,1998年离休;其配偶1953年参加工作,1990年退休。试算王某夫妇以成本价(1485元/建筑平方米)购房的实际房价款。
(1)各项因素夫妇工龄和=43(男)+38(女)=81(年)调节因素之和=地段系数+楼层系数+居室窗口朝向系数=1%+5%+3%=9%阳台面积=12×70%=8.4(建筑平方米)本套楼房建筑面积=148×1.333+8.4=205.68(建筑平方米)装修设备价=1200(元)竣工年限=3(年)(2)将(1)代入计算公式=99625.41(元)王某夫妇以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款为99625.41元。
例3:
海淀区翠微西里小区为18层平顶屋面塔楼,1998年竣工,该楼18层×号的使用面积158.90平方米。两个阳台建筑面积共1现住该房的张某为副部级干部,2000年5月申请购房,张某1963年参加工作,1996年1月建立住房公积金,其配偶1969年参加工作,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试算张某夫妇以成本价(1485元/建筑平方米)购房的实际房价款。
(1)各项因素夫妇工龄和=33(男)+31(女)=64(年)(男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工龄只计算至1995年底;女方未建住房公积金,工龄计算至1999年)调节因素之和=地段系数+居室窗口朝向系数+平顶屋面顶层系数阳台面积=10×70%=7(建筑平方米)本套楼房建筑面积=158.90×1.333+7=218.81(建筑平方米)装修设备价=1600(元)竣工年限=1(年)
(2)将(1)代入计算公式规定面积标准内部分房价款(元)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房价款=41927.19(元)
(3)实际房价款=规定面积标准内部分房价款+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房价款=115683.54+41927.19=157610.73(元)张某夫妇以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款为157610.73元。
例4:
东城区×小区×号楼系砖混结构6层楼,1998年竣工,该楼3层2号的使用面积175平方米。两个阳台建筑面积共12平方米,均未封闭,居室窗口朝向南、北,地段调节系数为3%,楼层调节系数为5%,装修设备价确定为0。
现住该房的陈某为副部级干部,2000年6月申请购房,陈某1965年参加工作,1996年1月建立住房公积金,其配偶1971年参加工作,1996年1月建立住房公积金。试算陈某夫妇以成本价(1485元/建筑平方米)购房的实际房价款。
(1)各项因素夫妇工龄和=31(男)+25(女)=56(年)(夫妇双方均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工龄均只计算至1995年底)调节因素之和=地段系数+居室窗口朝向系数+楼层系数=3%+3%+5%=11%阳台面积=12×50%=6(建筑平方米)本套楼房建筑面积=175×1.333+6=239.28(建筑平方米)装修设备价=0竣工年限=1(年)
(2)将(1)代入计算公式=161515.04(元)220)=77120(元)
(3)实际房价款=规定面积标准内部分房价款+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房价款+超过控制面积标准以上部分房价款=161515.04+43659+77120=282294.04(元)陈某夫妇以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款为282294.04元。
附件二:北京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因素(参照办法)装修、设备计价标准
注:居室窗口朝向:
1.居室窗口朝向按套计算;
2.有两面以上窗向者,按较好的朝向计;
3.窗向不正的,按偏多的朝向计;相等的按朝向好的计;
4.朝向南北、三居室以上的单元中,有一个居室只有朝西的窗向时,调节系数按2%计。
5.有电梯高层建筑的楼层调节因素拟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