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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8月28日 国机房改[2003]41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证《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

房改[2003]16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启动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前应抓紧做好

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产权证的办理和发放 

  房屋所有权证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必备要条,原公有住房已经上级单位批复准

予向职工出售,且职工已按规定缴纳购房款、各项材料齐全的,各部门、各单位要集

中力量、组织人员,在本通知印发两个月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和发放工作,

为方便职工办理已购公房上市手续创造条件。由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安排等原因,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办理并发放产权证的,要向购房职工说明具体原因,并做好解

释工作。对于不顾群众利益,不按政策办事,故意拖延办理房产证的,要进行通报批

评。 

  由于北京市区县发证部门原因造成产权证发放缓慢的,售房单位、购房人可向市、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

房改反映,由其进行协调督促。 

  二、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变更 

  职工上市出售已购公房,交易办公室要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

方可上市出售。职工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已经建立住房档案,

住房及职工个有情况发生变化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做好职工住房档案的变更工作。 

  三、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的确认和备案 

  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

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根

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按上述范围,填写《中央在京单位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登记表》

(样式附后),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于9月20日前报交易办公室备案。职工有

异议的,可按房改隶属关系分别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申请复核。 

  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经交易办公室备案后,产权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须在职工住房

档案中注记。 

  四、住房超标处理 

  超标处理是房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先决条件。凡属超标

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进行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

做好这项工作,不能由于超标处理滞后而影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 

  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的发放 

  各部门、各单位可到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办领取统一制式的《中

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样式附后),向准备将已购公房上市的职工

发放,职工也可到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网点或交易办公室领取该表。

 

附件一:中央在京单位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登记表(略)

附件二: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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