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1999]277号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99-11-23
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全国军队和武警部队与所属及管理的企业脱钩的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理顺工作关系,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原则,现就脱钩后由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和住房资金归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和住房资金实行归口管理
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资金管理工作均归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
二、分级管理,做好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中央在京企业中一级法人企业或集团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具体包括:按照在京中央党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统一部署中央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审批中央企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管理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即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住房资金(包括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购房补贴资金、住房公积金、公共维修基金等)等。
中央企业可成立住房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下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审批下属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做好下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资金归口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下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资金管理的业务培训工作等。
三、加强协调,做好住房资金归口管理工作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6〕第17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中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在1999年12月31日前,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帐户。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但没有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系统的,要在本通知印发后,转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帐户,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凡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职工,均可申请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须在中央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基金专户,归集本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没有纳入中央国家机关系统管理的,要在本通知印发后,转入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的住房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
四、做好有关文件的发送工作
本通知印发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发的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将通过交换站交换至各中央企业,各中央企业收到文件后须及时转发下属单位。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