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保〔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快编制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建设条件,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中央投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外、不能通过商业开发解决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包括在建项目和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中央补助投资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有效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改造户数为依据进行安排,用于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补助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认真核实年度拆迁改造任务和安置方案。申请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
2、市、县人民政府对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完成审定,并已正式核发拆迁许可证;
3、建设程序到位,建设用地和资金已落实,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投资补助建议计划,并附以下文件:
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区、市)棚户区改造规划;
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3、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
4、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5、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年度拟拆迁改造计划;
6、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中央所属工矿企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负责统筹规划和申报。
五、已纳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和其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享受中央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按原渠道安排,不得重复申请中央投资补助。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上报的年度计划拆迁改造户数进行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核定的拆迁改造户数和补助标准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七、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包括中央所属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负总责,省级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市、县人民政府是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税费、土地供应等相关政策;有关企业要积极筹集建设资金,承担相应责任。
八、各地要按照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单位责任,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如出现虚报瞒报、挪用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