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自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来,不少设计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凡在建设工程有关建设标准、规范中有合理使用年限规定的,设计单位必须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目前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中尚未制定合理使用年限规定的,或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有特殊要求的,须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并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以上规定,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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