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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住房[2007]2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和提高编制质量,我部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于2007年底之前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市、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对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作用、适用范围和期限 

  规划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法定依据,在规划期和规划区范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活动、各项政策规定,应与之相符合、相协调。规划的适用范围一般应覆盖城市(含县城)。规划的适用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相一致。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

  1、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分析。包括城市居民总户数、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总户数和总人数,家庭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等。

  2、政府保障能力和市场供应能力分析。包括规划期内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可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资金;政府住宅用地的储备情况和可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数量;现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套数、建筑面积,市场租赁住房中可用于低收入家庭居住的情况。

  3、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分析。包括对规划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变化、廉租住房需求量及租赁住房补贴的资金需求量、经济适用住房需求量等相关情况预测。

  (三)规划目标

  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1)建设总量。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套数和总建筑面积。

  (2)建设区域指引。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在城市空间分布上予以明确指引。

  (3)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4)建设年度指引。将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总体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年度。

  (5)其他供应方式。规划期内可进一步通过收购、租赁住房等方式,拓展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筹措渠道,增加供应数量。

   2、租赁住房补贴

  (1)租赁住房补贴总量。明确规划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户数和资金总量。

  (2)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1、土地供应总量。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明确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总量,包括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

  2、土地供应布局指引。在空间分布上,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予以明确,特别是对今明两年的地块,应使用图鉴方式标明位置。

  3、用地供应年度指引。将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分解落实到各年度。

  4、资金筹措。明确规划期内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租赁住房补贴等的资金来源,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资金量。

  (六)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总体安排

  对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分析现状,提出总体目标、方式和措施。

  (七)落实规划的相关措施

  应在加强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与管理、落实经济政策、加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法规建设、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具体落实规划的相关措施。

  (八)规划实施机制

  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建立多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年度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计划的目标

  明确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提出具体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范围、标准、户数等年度目标。

  (二)年度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明确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量、建设区域(以图鉴方式标明)、建设标准及具体建设项目;明确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他供应方式的供应量;明确年度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户数和资金量。

  (三)年度土地供应与资金安排

  明确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量、供应区域,具体落实到地块,并以图鉴方式标明;明确年度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资金量。

  (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安排

  对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结合规划目标,提出相应的年度具体目标、方式和措施。

  (五)措施与要求

  根据年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保证目标完成;对计划落实实行分级负责制、监督检查机制、动态调整机制等。

  三、规划和计划的编制要求

  (一)增强规划和计划编制的准确性

  一是要切实搞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编制规划的基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可以采取普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在调查范围上,各地要充分考虑规划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变化情况,确保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纳入调查范围。

  二是要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各地要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要综合平衡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和保障资金。当计划所需的保障资金大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额度的总和时,要按照则政预算保底的原则予以安排;当计划所需保障资金小于规定资金渠道的资金总和时,要积极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二)规划成果的内容及要求

  规划主要成果分为规划文本、附表和图件、规划说明三部分。规划文本使用章、条、款、项格式,要求文字表述简明扼要、层次分明、用语规范、重点突出、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规划编制的程序

  规划编制应包含前期调研、专题研究、文本编制、论证与征求意见、成果形成五个阶段。

  1、前期调研。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规划编制项目小组,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数据分析、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收集、基本情况调研、专家座谈等基础准备工作。

  2、专题研究。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与住房需求、保障范围与保障水平、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土地和资金保证、落实规划的相关措施等专题研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

  3、文本编制。结合专题研究成果,科学编制规划文本,并编制相应的附表和图件、规划说明。

  4、征求意见。组织相关部门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5、成果形成。根据相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修改规划文本,形成正式文本,由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四)切实做好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要紧密结合规划的编制工作,分解规划的阶段性目标,落实具体措施,并根据规划的总体要求,建立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具体年度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确保规划总体目标的实现。

  (五)加强规划和计划编制的组织领导

  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和计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及参加部门,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齐心协力搞好规划和计划编制工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费用、规划和计划编制费用,列入当地住房保障工作经费支出。

  四、规划和计划的监督实施

  2007年12月25日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市、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安排要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作为省级政府对市、县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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