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建房[2001]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厅将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职能委托给测绘机构所在地、州、市建设(房管)部门办理,其余程序应严格按《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的规定执行。请你们做好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房产测绘机构的公告问题,应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此复。
2001-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