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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建办法函[2003]524

深圳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建字[2003]75号)收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是1998年7月发布的,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2000年1月发布的,依据《立法法》第83条的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第4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不再进行质量核验,核发竣工验收证书。因此,购房人认为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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