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413号)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不仅包括承受人应支付给政府的标准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而且包括承受人应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用等。对于以市场竞价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应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用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均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