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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29号

 

1998-12-28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屋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鄂财农税发[1998]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厅提供的情况,仙桃市居民赵明超通过与房屋开发商签定“双包代建”合同,由开发商承办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并由委托方按地价与房价之和向开发商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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