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9年,国务院及财政部分别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8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综字[1989]94号),对有关收入的征管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从执行情况看,全国大部分地区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有偿利用,加快了地方经济建设,但也有不少地方的征收管理工作薄弱,致使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中的收益严重流失,有的地方甚至违反规定,擅自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长期委托非财政部门“暂收暂付”,造成大量收入体外循环。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必须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其收入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入全部缴入国库。
二、1992年12月31日以前各地通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取的收入,要按国务院及财政部1989年颁发的有关规定,在1993年年底以前如实清算补交财政部门。逾期不交者,视同隐瞒收入予以没收;地方财政部门应在1993年年底以前,将所获收入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央财政,对拒不上交或不按比例足额上交的,除追缴入库外,还要按逾期天数加收2%o的滞纳金。
三、对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要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国有上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92]财综字第172号)执行,对不按规定缴纳收入的,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法处理,未按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的地区,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国家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开展专项审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越权减免或截留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也不准将收入挪作他用。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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