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最高法 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序,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助力。全省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及省委、最高法院决策部署以及工作要求上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及地方出台的防疫政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树立正确的执法办案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吃透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服务大局职能;妥善处理相关行政纠纷,引导全社会正确对待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善意文明执行,促进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正常运行。
二、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
3.认真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落实“两高两部”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精神,依法快立快审快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与监察、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工作的引导规制作用,确保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及时审结。
三、妥善审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民商事案件,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5.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可能产生的纠纷,及时配合、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商(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鼓励当事人先行协商和解,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予以司法确认。
6.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者滞留,无法按时到岗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坚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加强与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仲裁等机构的沟通协作,引导企业与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灵活采取协商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7.因疫情导致买卖、承揽、建筑工程、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且尽到通知义务,请求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妥善处理。
8.当事人以疫情影响为由主张情势变更,并能证明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9.认真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网络购物、网上订餐、网上娱乐、网上诊疗等引发的纠纷,不轻易否定新商业、服务模式的效力,促进数字经济新业态发展。
10. 依法审理涉疫情防控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加大涉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商品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抗疫药物研发和制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激励。
11.依法审理涉疫情防控的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发挥其预防和威慑功能,严惩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12.妥善化解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引导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13.依法保障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时效利益,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规定;因疫情防控,确需中止案件审理或延长审限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并告知当事人。
14.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企业、个人,经其申请,可以依法予以缓、减、免交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
四、依法审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政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
15.依法审理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机关针对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确保疫情防控行政措施贯彻落实。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审查处理。
16.依法审理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五、依法善意文明执行,积极发挥相关市场主体疫情防控作用
17.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被执行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
18.疫情期间原则上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拖欠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单位和人员款项的案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
19.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许可其恢复生产经营防疫物资。
六、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
20.加大对当事人网上诉讼的指导力度,及时发布线上便民措施,优先通过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智慧法院 APP 等线上方式处理当事人申请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申诉信访、
查询、缴费等事项。
21.提升信息化运用水平,积极推广网上开庭、网上听证、远程视频接待、网上调解、网络查控,把疫情防控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相融合,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功能转型升级。
七、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服务保障工作
22.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主动担当作为,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切实抓好执法办案;要注重上下联动、协调配合,上级法院强化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及时上报重要、敏感案及相关信息,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3.认真研判疫情给当地经济社会、执法办案造成的影响,提前做好疫情结束后案件爆发式增长的司法应对准备;密切跟踪疫情防控形势,在确保人民群众和干警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时采取适当的执法办案模式,为高质效完成全年执法办案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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