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系列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1、依法提供高效司法服务。大力加强在线诉讼服务,深入推开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听证、网上执行等,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开辟便利化的“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困难当事人,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企业,依法准予缓交、减交诉讼费用。
2、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案件,强化调解前置,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解纷方式的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和在线途径解决纠纷,降低纠纷化解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纠纷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3、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哄抬物价、造谣传谣、妨害交通秩序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行为以及假借防疫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为疫情防控和经济平稳运行营造安定的社会法治环境。
4、妥善审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用工稳定。妥善审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推动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降低企业用工问题对经济平稳运行的影响。
5、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对相关合同纠纷,加强调解工作,促进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确因防控疫情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可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处理。
6、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倡导债权人与企业协商和解处理,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理由不充分的,依法不予支持。对生产防控疫情物资的破产企业,指导管理人尽快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贬损较大的,可待疫情过后再予处置。
7、支持疫情防控政策落实。依法审理涉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信息、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审理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促进企业经营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调处纠纷,保障政府助力经济发展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8、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时效利益,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申请延期开庭、延期听证的,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审理、执行的案件符合法定中止事由的,依法中止审理、中止执行。
9、坚持文明善意执行。执行案件确需查封冻结财产的,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实施查控。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时,坚持有利于企业复工复产的原则,妥善把握执行时机,灵活采取执行方法。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0、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解析有关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的法律问题,及时发布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规范、指引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防控疫情和促进发展的良好法治氛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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