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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宣贯材料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宣贯材料

    一、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思路
  
  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
、人员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多个子系统,不仅要求每一个子系统运行良好,更要求各个子系统之间信息共享、互联互动,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合力。近年来,市住建委领导在反复强调上述工作思路的基础上,不断采取措施,已经形成了系统化的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体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不仅是上述系统工程中一个子系统,更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体系有重要的引领、服务作用。必须打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对招标、投标、评标等法定环节进行程序性的监督、管理的观念。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但包含了施工企业人员财物状况、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等工程项目重要的商务、经济因素,也包括了施工组织设计、机械设备投入、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安全保障等工程项目的重要技术措施,可以说是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书面意义上的实施”;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招标投标,形成了工程价格、价款支付、工程担保、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不能再进行实质性改变的合同,与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密不可分。因此,必须站在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的角度来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创新,积极融入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的系统工程的建设工作中,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水平。
  
  (一)完善制度、开发平台,构建系统化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模式
  
  在目前的建设工程招标监管中,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率不高,一些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在总包招标并取得施工许可后,规避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监管工作中缺乏抓手,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同时,存在区(县)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需在市里进行招标的问题等。
  
  因此,必须打破总包、分包、材料设备招标监管现状,构建系统化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模式。刚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总承包范围内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专业工程,经发包人同意分包或者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分包的,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备案。”上述规定与建设部124号令等文件配合,构建起系统化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体系。
  
  关于实现途径问题,在新的办公平台中,总包招标文件备案时将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和材料设备,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中集中单列。上述内容本身就是招标文件或合同的组成部分,单独备案不会增加行政相对人的工作量,通过系统的自动流转可以构建起完整的招标和合同管理体系。
  
  同时,在新的办公平台上线后,区(县)监管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招标将自动转为各区(县)住建委监管,有利于各区(县)住建委加强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二)统一标准、重心下移,实现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体化监管
  
  关于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体化监管,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
  
  制定了市区一体化的指导文件,包括《招投标监管与服务工作权限下放标准》、《招投标与市场交易备案与服务标准》、《区(县)招投标与市场服务考核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管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等。
  
  建立市区一体化招投标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全市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会,建立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区(县)招标办建立了“特殊问题记录及报告”制度,将工作中的新问题、特殊情况记录后报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会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建立工作情况报送制度,区(县)招标办定期将监管数据、业务动态以及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住房、市住建委委托区(县)办理项目的招标情况报送市招标办。
  
  建立市区两级工作人员交流制度,根据交流计划,上半年,海淀、石景山、昌平、通州、延庆等区(县)共十五名同志到市招标办进行学习,采取一对一帮扶的方式对区(县)交流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加强对区(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采取召开全市培训会、座谈会、例会以及赴区(县)现场指导等方式对区(县)进行业务培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施工合同管理集中业务培训,为扎实有序地推进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夯实基础。
  
  下一步,将配合市、区(县)住建委职责分工调整,推动管理重心下移、权限下放。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整合资源、优化机制,实现全市招投标监管工作一盘棋,年底前完成“四个统一”。即制度统一、平台统一、监管标准统一、考核机制统一。
  
  (三)信息共享、职能联动,打造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强有力的工作合力
  
  加强与委建筑市场处、法制处、质量处、建筑业处、造价处、交易中心、注册中心、房地产开发管理处、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等涉及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联动执法。
  
  首先,通过新平台建设,实现基础数据库与市住建委企业资质
、注册人员、信用信息等数据库的统一。新平台数据库中企业资质、注册人员、信用信息等必须实时从市住建委数据库中进行抓取,条件成熟时直接使用市住建委数据库;同时,将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通过平台直接上传市住建委有关数据库,为施工许可、企业资质、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等提供信息支持,彻底解决“信息孤岛”问题。
  
  其次,加强制度建设,形成监管合力。《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文件均强调了职能联动的要求。如京政办发〔2011〕46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分包项目依法招标及备案情况”,即强调了竣工验收管理部门与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的联动,强化了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京建法〔2011〕12号第十七条规定“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强调了建筑业管理处和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能联动。
  
  第三要加强执法检查。京政办发〔2011〕46号规定:“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健全监督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按照‘实体检查’与‘行为监督’并重的原则对施工现场实施综合执法,检查结果应用于市场主体综合评价及准入资格管理,实现施工现场与工程交易市场‘两场’联动、闭合管理。”今年,市住建委已经组织了多次多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市招标办联合有关部门对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查,并以市区两级联合检查的形式在全市范围内抽查了近百个项目。目前,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四)积极协调、全面推进,逐步建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等的联动机制
  
  《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第七方面的第(二十五)项规定“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和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县政府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相关部门要做好动员部署、组织推动工作,加强协同配合,对全市建筑市场各项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全面提升本市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水平。”
  
  京政办发〔2011〕46号对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提出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的要求,既指出了协同配合工作的目标,也是对下一步工作的要求。近年来,市招标办按照市住建委领导的要求,在协同配合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
  
  在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方面:一是实现“电子行政监察”,新平台建设过程中,在已经实现的行政管理事项全过程嵌入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平台的基础上,将开标、评标全过程也嵌入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平台,纪检监察部门不仅可以对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还可以对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进行实时监督。二是与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共同加强对评标专家
的培训、管理,近期将开展对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三是加强与市发改委的沟通,加快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对有关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四是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快速协调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在招标投标监管创新方面:一是与市规划委招投标监管部门共同完成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试点工作,制定了《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工作方案》,建立了共同监管机制,建立了《北京市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模板》等;二是新平台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实现了规划许可证的自动抓取、比对,有效防范了两个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衔接部分可能存在的风险;三是与市校安办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顺利完成“校安工程合格承包人名册”的招标工作,区(县)招标办坚决执行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制度,采取各项措施,加快办理,通州等招标办采取了提供无节假日办理的服务方式,全力保证了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的顺利进展。
  
  与其他管理部门建立高效的联动机制是创新招标投标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市招标办将积极协调、全面推进,加强与监察、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工商、金融、国资委等多部门的联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一)起草背景
  
  1、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创新监管机制
  
  2009年7月,中央做出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着力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查处一批重大案件、总结一批典型经验、健全一批法律制度,尤其要把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标本兼治、注重治本,从制度层面解决深层次问题。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大力推进制度建设。
  
  招标不规范,存在不招标或不按程序招标的问题,反映最强烈的是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伤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滋生腐败,增加建设成本和投资,埋下质量安全隐患。对这些行为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难以操作。
  
  法律法规不完善让围标串标者有空可钻。《招标投标法》没有具体规定何种行为为围标串标,七部委30号令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加起来共六条,操作性不强,想制定一些具体点的、可操作的围标串标认定办法或标准,但没有上位法的支持,正是这种法律和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给围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2、强化招投标监管,切实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积极创新,机制体制不断完善,“一站式”办公、电子化招标投标、两场互动等工作在全国均处于领先的水平。但随着监管工作的深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例如,围标串标问题,表现形式日益翻新,场外私下交易、“密室中的犯罪”、“无标不围,围标必中”;规避招标问题,暂估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率不高;施工企业中标后更换项目负责人现象突出,出现“投标专业户”“投标项目经理”现象;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过程发现存在一些项目规避招标,补办招标手续、个别区(县)监管乏力;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恶性竞争,服务质量不高等。上述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因此,我办将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创新监管模式、解决招标投标中深层次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
  
  3、实现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市区两级和总分包监管一体化
  
  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着力推进全市招投标一体化建设。按照监管标准化、过程无纸化、市区一体化、业务透明化、系统智能化的要求,大力推进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监管和交易平台建设,将现行法律法规及招投标监管要求融入平台中,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真正实现市区两级和总包分包一体化。
  
  4、加强“两场”互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需要
  
  规范招投标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经济效益,把施工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整个建筑市场结合起来,增强了综合治理建筑市场的整体功能以及对违章建设的执法检查和依法处理的力度,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闭合管理。
  
  (二)起草目的
  
  1、规范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建立系统化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体系
  
  2、全面落实公开原则,积极构建透明的招标投标环境
  
  3、确立招标代理机构“五项制度”、促进招标代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4、大力推行资格后审和技术标合格制评审,强化人员资格管理,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
  
  5、加大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力度,努力确保“市场”、“现场”的真实互动
  
  6、落实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一次性备案”,进一步简化相关工作程序,规范非国有投资工程的管理,强化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
  
  (三)具体条款说明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1)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经过竞争的部分必须经过竞争(符合法定不招标的内容例外),经过竞争的不必重复竞争。废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京建法〔2005〕121号)
  
  竞争过的项目需要分包的,经过业主审批同意,可不再招标,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签订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招标办备案。业主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2)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业主和总承包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总包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招标办监督,业主或联合体均不能作为招标人。业主和总包单位任何一方可委派评标代表,也可由双方等额委派。
  
  (3)总包单位将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分包给第三人,应当经过业主审批同意,未经业主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受理,业主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
  
  (4)业主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总包单位应保证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5)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市政府89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A、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暂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B、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暂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
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C、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暂估价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暂估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D、单项合同暂估价低于上述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另外,除上述条件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招标的。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为推行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招标投标提供依据。
  
  (2)强化资格预审文件备案。京建法【2005】5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备案,目前该文件已废止。监理管理办法正在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没有依据。合同备案也没有依据。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1)大量的投诉均与否决性条款有关,否决性条款清晰、明确,易于判断。并且集中单列对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备案工作都十分方便;
  
  (2)同时,解决了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故意或疏忽造成文件出现否决性条款矛盾的问题。
  
  (3)重新修订示范文本。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另一途径就是在招标文件上做文章,根据中意单位的资质、业绩、类似工程等情况,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针对此情况,正在修订资审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对能固化的东西进行固化,不能固化的东西进行示范,有效解决招标人利用招标文件做文章的问题。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是即将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由于条例尚未颁布,根据通知规定为应当废标。为加大打击串标围标行为的力度,评标办法中通用部分与专用部分的废标条件集中单列。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在抓好总承包招标工作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专业工程、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工作,实现总包、专业承包、分包、材料设备招标的互联互动,构建起系统化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体系。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为规范专业工程招标、备案和现场监督执法创造条件。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和持证上岗(安全ABC、造价员)的人员情况加强标后履约,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
  
  目前指管理机构人员,北京市企业执业资格人员指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人员指安全员和造价员。要求外地企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集中单列。
  
  六、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即可承担且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元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审查。
  
  (1)现阶段资格预审方式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已成为滋生串标围标行为的主要环节,首先,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织,无法完全消除人为因素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为串标围标提供方便,其次,资格预审的过程将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公开化,形成了串标的信息链,为围标串标创造了条件。
  
  采用资格后审制度,是有效遏止围标串标行为的一种最经济的手段,一是取消了资格预审环节,提高了招标工作效率,缩短整体招标时间,二是任何人都无法确定究竟有多少潜在投标人、哪些潜在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每个投标人的报价如何,这就使想围标串标的人无法考虑串通投标成本、无法预测投标结果,也就减少了围标串标的机会。
  
  考虑到资格预审在我市已经实行了较长时间,我们建议资格后审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房屋: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市政: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单跨20米以内的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等级许可范围内且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元的,以实现平稳过渡。只对施工总承包,不含专业承包、专业分包、暂估项目。
  
  同时,上述项目应实行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可以有效制约评标专家评分时的自由裁量权,提高评标效率。对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审查,不再强调工作业绩,给新项目经理成长创造机会。
  
  合格制评审,定性评审,不再打分。
  
  七、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的投标人进行加分。提倡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推进全市工程建筑等领域内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应用推广工作,依据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选择,单独设加分项,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
  
  八、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时,监理费不作为竞争因素。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监理费,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上浮。
  
  (1)强化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明确项目监理机构要实施全过程的监管,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下浮。这意味着项目现场的监理将做到有责有权有利,以进一步发挥监理在现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施工阶段监理收费一般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所需工日和人工费用标准的规定收取。
  
  九、施工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资格预审后,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得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1)目前,“投标项目经理”现象比较突出,个别项目经理在工程完工后仍不知道自己是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造成了“市场”、“现场”的脱节,给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带来隐患。
  
  文件对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问题进行了明确,施工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的,应当如实记录,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后审,招标人书面同意、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纳入评标办法中、不能通过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得分低于资格预审时废标处理。
  
  十、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公示以下信息:
  
  (一)采用资格预审时的资格预审结果;
  
  (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其第三十八条虽然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但对于评标后的资料的公开并没有限制,如果评标后的资料不公开,无法促进评标专家提高评标质量,无法实现社会监督,权利受到侵害的投标人投诉时无法取得线索和证据,招标投标监管流于形式。
  
  因此,文件第十条明确了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公示的六项基本内容,并将公示的范围由政府投资项目扩展到公开招标项目;将公示内容由单一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扩展到六项基本内容,有利于加强对评标行为的监管,保障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这一做法短期内可能造成投诉的增加,从长远来看,能有力地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质量。
  
  十一、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依法不需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选择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事项一次性集中办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本通知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之外的建设工程,同时不包括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购项目。
  
  (1)从全国范围来看,进一步简化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是大趋势,在我市已经连续两年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议案提出。
  
  因此,文件第十一条明确了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定义,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可由发包人可自主决定备案方式,依法组织交易活动。并进一步明确了“一次性备案”的工作标准,将原来的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提交和合同备案调整为合同备案一次性备案。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标底等重要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实名办理业务,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1)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可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一个项目招标工作的质量,从公告的发布、文件的编写、开评标的组织等工作来看,我市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不容乐观,甚至有个别招标代理机构左右招标投标工作,引发招标人的信访或投诉。
  
  文件第十二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制(业绩)、项目负责人制、过程文件签章制、从业人员实名制(专职人员清出)、培训制。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操纵招标结果
  
  十三、评标专家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的评标行为应当遵守评标专家行为守则,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守则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招标项目全部资料的保存工作,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后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资格预审评审、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工作的依据。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开标、评标等活动和招标投标有关主体进行实时监督。
  
  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了特邀监督员驻场监督制度,将原来的特邀监督员检查性监督调整为进驻市、区(县)有形建筑市场并对开标、评标活动和招标投标有关主体等进行实时监督,可以构建起更加透明的招标投标环境,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
  
  十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备案合同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没有及时备案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后应责令改正;至竣工验收备案前仍未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未备案合同情况抄报合同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
  
  文件第六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审查。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上述三条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对“投标项目经理”问题进行限制,促进市场和现场的统一。
  
  十八、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应在统一的管理平台上办理,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并加强对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培训、指导、考核。
  
  十九、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京建法[2005]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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