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2〕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府法制办 市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节约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招投标工作,先后出台了《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体制,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
当前,招投标市场日益规范、公开透明,但仍存在着诸如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条例》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各有关单位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扩大内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努力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务必在防治招投标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上见到成效,在构建有利于招投标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上见到成效,在反腐倡廉上见到成效,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广泛宣传。市和区县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和相关行业组织要组织好《条例》的宣传工作,确保《条例》宣传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二)深入学习。市和区县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将《条例》的学习纳入干部培训考核内容,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工作人员自觉学习,不断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条例》的学习作为提高员工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
(三)组织培训。市发展改革委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举办一期《条例》宣讲骨干培训班。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各级行政监督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条例》。市国资委要组织对市属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市人力社保局要组织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有关培训要选择好师资,确保《条例》的准确解读。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确保培训质量。
三、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章制度
(一)清理范围。本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涉及到招投标的,都要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本次要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不存在前述情形的,可予以保留。
(三)清理方式。本次清理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牵头起草部门确定需要清理的文件范围,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抓好落实。在清理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广泛听取各方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以及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2012年7月10日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负责清理的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将各自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2012年7月31日前,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汇总、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和监察部;需要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需要修订、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本市相关立法工作程序处理。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本市建立制定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今后,本市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上位法,并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尽量达成共识。其中涉及招标投标综合性重大制度建设的政策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或联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大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或者彼此冲突矛盾的内容。
四、抓紧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
(一)加强本市招投标管理配套制度建设研究。根据《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招投标管理配套制度建设研究,深入了解本市招标投标工作实际情况,准确掌握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招投标管理配套制度建设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
(二)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深入研究电子招投标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本市电子招投标具体管理办法,推动建立符合本市实际、切合各行业管理特点、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平台,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三)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不断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管理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办法。
(四)推动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本市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招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具体办法,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诚信者受奖、失信者受罚的良好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市和区县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对于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的措施,确保招投标各环节依法规范、公平公正。
(二)加大执法力度。《条例》通过细化认定标准、严格招标程序、强化法律责任等,对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市和区县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坚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重点,切实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着重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限制投标、泄露标底等保密信息,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恶意低价竞争,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收受他人好处,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保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规范监督行为。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特别是要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投诉案件处理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推诿扯皮,提高解决纠纷效率。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合理确定行政管理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
(四)创新管理模式。本市将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条件成熟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在充分整合和利用好现有各类有形建筑市场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监督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
六、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调有序推进。
(二)严格遵守《条例》规定。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自觉地执行《条例》,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合规。招标行为、投标行为、招标代理行为、评标行为、合同签订及履行,以及行政监督行为,都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条例》的规定进行。
(三)检查贯彻实施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将于2012年10月底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部门、各区县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文件清理、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以及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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