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01]240号
各区、县建委、监察局,建设系统各局、总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的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 (一)本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 有形建筑市场是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场地、咨询等各项服务的场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政府有关部门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相关区、县建委负责区、县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有形建筑市场中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有形建筑市场分为中心市场、分市场及区县市场。 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为中心市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在市建委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在中心市场进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及建材交易中心等为分市场。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分包、建筑材料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在分市场进行。 区县可以设立区县市场。在区、县建委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在区县市场进行,也可以到中心市场进行。 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可在本行业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但工程项目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到中心市场进行。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开办费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有满足市场主体各方获取工程信息所需的信息发布大厅。 3、有满足招投标活动所需的开标室和评标室。 4、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5、能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6、能为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7、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区县市场及分市场与中心市场联网。
(四)有形建筑市场为独立法人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 二、有形建筑市场的基本功能
(五)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招标工程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六)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提供场所服务。
(七)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监督备案等手续提供场所服务。
(八)为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提供场所服务。
(九)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十)妥善保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并有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等管理措施。 三、有形建筑市场的准入
(十一)招标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活动,应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十二)招标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活动,其招标项目应具备规定的招标条件。
(十三)招标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参加投标,应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按规定应向市规划委或市建委办理审批事项的,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参加投标所配备的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十六)中介机构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
(十七)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参加投标,按规定应办理备案的,办理备案手续。
四、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规则 (十八)招标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十九)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并对报名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后择优选择合格的投标人。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资信良好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十)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条款,但招标人应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函的条款。
(二十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二十二)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专家应从市建委或市规划委确定的专家名册中或者有关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二十三)招标人可参照使用市建委或市规划委推行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或其他国际上通用的示范文本。
(二十四)招投标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不得泄露标底。 2、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以垫资作为投标或中标的条件,不得要求中标人在合同约定外降低工程造价或缩短建设工期。 3、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后不得与招标人签定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投标人不得以垫资为条件参加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市建委、市规划委或区、县建委对有形建筑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六)招投标当事人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应按规定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二十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形建筑市场内的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工程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二十八)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
(二十九)监察机关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举报箱及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
(三十)有形建筑市场发现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上报,并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十一) 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工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有隶属关系,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或挂职,也不得从事具有工程招标代理内容的活动。
(三十二)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工程交易各方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直接参与具体的评标、定标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