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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编办:
  你办《关于报请办公厅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请示》(京编办文[2002]23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以下简称《职责分工》),由你办自行公布并组织试行。

  二、《职责分工》试行过程中,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市编办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理顺关系,协调完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1月5日



  附:

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

京编办函[2002]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2]90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配套规章草案、有关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方面,下同)新建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负责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报送、核准事项的执行情况、招标公告的发布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五、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

  六、要切实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在招标投标立法和监督执法方面的统一、协调、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和增加招标投标管理环节。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本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先予试行,试行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应及时与市编办联系,并由市编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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