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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5〕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前提下提高效率,我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创新行政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精神为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14〕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27日

 

 

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

 

  一、创新监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

  进一步明确招标范围,推行差别化监管,变事前审批为事中控制、事后处理,实现全面管理向有效治理转变。

  (一)明确招标范围。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货物或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货物,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货物是指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内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其中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等,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建筑涂料、外墙保温材料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重要设备、材料名录。

  (二)实施差别化监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人可以自主招标;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人可以办理集中备案;加强政府投资和国有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投标监管。

  (三)实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制度。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政府投资和国有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抽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人在做出改正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实现全部管理事项即时办理。将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所涉及的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合同备案均调整为即时办理。

  二、优化招标程序,提高招标质量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优化招标流程,简化招标程序,推行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提高招标质量。

  (一)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建设工程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货物,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总承包中标人取得总承包中标通知书即可启动货物招标,总承包招标时已经提交的入场招标资料,货物招标时无需重复提交。

  (二)实行同一类别建设工程货物联合招标。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同标段的总承包中标人可以联合组织招标,集中采购同一类别建设工程货物。

  (三)实现程序并联。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可以将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并联实施,也可以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同时一并发出招标文件,将资格预审嵌入到投标准备期中并联开展。招标人采取资格后审的,可以将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出招标文件并联实施。

  (四)取消投标报名。潜在投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规定要求,直接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活动。

  (五)提倡资格后审。招标人可根据招标货物特点、市场环境、管理要求等自主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货物,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六)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限。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招标人与所有投标人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确认后,可以适当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之日止不得少于5天。

  (七)推行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货物,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办法。对于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货物,鼓励采用更能体现性价比的评审方法,适当提高非价格因素权重。

  (八)探索评定分离制度。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可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三、加大公开力度,强化社会监督

  以招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切入点,引入社会监督,切实加大公开力度,构建更加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环境,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一)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扩大招标采购信息的公开范围和程度,为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条件。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或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招标人或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相关异议或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人应予以纠正,并重新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二)加大评标活动公开力度。实时公开有形建筑市场封闭评标区内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

  (三)完善社会监督员监督制度。引入社会监督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开标、评标活动以及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进行实时监督,构建更加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环境。

  四、规范主体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明确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强化招标人责任。招标人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并对招标活动负责,招标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二)建立投标人承诺制。投标人在投标时须出具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诚信守法承诺书。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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