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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市[2005]306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建设部于2004年11月16日颁发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贯彻实施《试行办法》,促进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按照《试行办法》和《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41号)规定,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为业主方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但不得在多个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三、工程监理企业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四、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和《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41号)中出现的问题,可及时向市建委进行反馈。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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