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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特函〔2011〕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梯数量快速增长、使用愈加频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电梯安全已经成为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民生工程。近年来,电梯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万台事故率和万台伤亡率持续下降。但是,全国平均每年仍然发生电梯事故40起左右,伤亡40多人,而且关人、困人的故障时有发生。特别是2011年以来电梯事故有上升的趋势。这些事故和故障的发生直接影响群众安全保障和生活质量,在一些地区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为贯彻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监察工作,针对目前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狠抓使用环节,切实落实使用维保单位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是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电梯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根本和关键。各地要结合《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质检特函〔2011〕35号)的要求,把电梯使用维保作为重点,突出抓好、抓实。

  (一)全面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1. 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督促其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与维保单位签订符合要求的维保合同,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上网公开,并履行对维保单位工作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等。

  2. 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地应以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物业单位为重点,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电梯三角钥匙管理);二是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备并到岗;三是电梯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的有效性,在电梯运行期间是否能够与值班人员联络。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协调当地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力争将电梯使用管理状况纳入物业单位资格考核的条件,探索建立对电梯使用单位联合监管的机制。

  (二)全面提高电梯维保工作质量。

  1. 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工作落实维保职责。各地在制定现场监察计划时加大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电梯维保单位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相关标准和维保合同要求制定维保方案,并认真落实维保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等维保记录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维修记录、应急救援记录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二是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开展救援演练情况,是否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是否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三是建立企业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情况,是否制定现场安全措施并对员工进行定期安全教育与培训,是否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做好自检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维保单位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暂停、吊销其相关许可资格。

  2. 调整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机制,规范维保市场。提高维保单位市场准入条件,同时加大证后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维保单位退出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的监督和引导作用,推进维保合同范本制定和实施工作,促进合理维保价格机制的形成;加大对降低维保质量的单位依法依规从严处理,规范电梯维保市场。

  3. 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维保质量提高。各地要加强宣传,通过向社会公布维保单位工作质量状况,鼓励维保单位公布各自维保标准和价格,让业主和群众了解电梯维保单位的有关安全信息和身边电梯的安全状况,畅通作为电梯使用者的业主和群众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选择渠道,促进物业单位对维保单位择优选择机制的形成,通过发挥市场手段促进维保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促进产业调整升级,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各地要围绕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规范好电梯生产企业,促进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一)调整许可条件,促进电梯产业调整升级。

  通过调整电梯许可分级方法和许可条件,强化制造企业科技研发和服务保障能力,鼓励电梯制造企业安装、改造、维修并维保本企业制造的电梯;对规模较小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单位,发挥制造企业的指导作用,逐步形成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安全终身负责的机制,促进电梯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和服务业化方向发展。

  (二)增强电梯可靠性,提高电梯产品本质安全。

  各地应鼓励电梯制造单位积极应用新技术,加强新产品投放市场前的可靠性验证工作,通过安全分析、风险评估,提出风险因素的解决方案并进行试验验证,提高电梯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和故障。各地应定期组织有关检验机构开展电梯检验案例统计、电梯事故和故障分析研究,找出发生的技术和管理原因,提出预防措施,促进我国电梯法规标准的进步,促进电梯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加强服务力度,促进电梯产业健康发展。

  各地应探索通过定期公布电梯检验合格率、重大事故原因、典型质量安全事故、维保单位工作质量等情况,公开质量信息,引导市场消费,利用社会和市场外部压力,发挥企业寻求生存和发展的动力,促进电梯企业主动提高工作质量,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通过各种宣传,在电梯行业内树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建立公共检测平台或者试验中心等途径,提高企业产品研发和试验的效率,降低社会综合成本,促进电梯产业健康发展。

  三、推进物联网技术的应用,提高电梯安全保障水平

  物联网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要利用国家鼓励政策,在电梯安全领域大力发展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电梯故障监测系统的应用,使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及时发现电梯故障和事故,提高电梯应急救援的及时性,同时也便于电梯故障和事故的统计分析,推动分类监管的实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研发和应用试点。

  (一)统一要求和标准,鼓励研究开发电梯故障监测系统。

  鼓励支持有关机构加快制定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国家标准或规范,促进相关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故障监测系统研究和开发,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同时要考虑部分重要数据上传质监部门的途径,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投入。

  (二)明确使用维保单位故障监测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电梯故障监测系统的应用。

  各地应明确使用维保单位作为电梯故障监测的主体地位,鼓励和推进使用维保单位开展电梯故障监测系统的应用试点。要充分发挥维保单位提高维保质量、节约维保成本、提高困人应急救援速度、促进电梯故障率降低等主观能动性,在不增加群众和相关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积极寻求推广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应用的合理途径。

  (三)加强电梯事故和故障的统计分析,推进对使用维保单位的动态监管。

  积极研发电梯动态监管系统,与使用维保单位的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对各类电梯故障和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促进对使用维保单位的动态监管工作。

  四、提前开展分析研究,推动建立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机制

  目前,部分较早使用电梯的地区已经开始出现老旧电梯安全水平降低、故障多发等问题,由于我国大部分在用电梯是2002年以来新增的,今后几年内,电梯老化后的安全问题将会在一些地区集中出现。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未雨绸缪,提前开展研究和试点,推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老旧电梯(特别是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工作机制,一旦发现需要大修改造的电梯,要能够及时启动。

  (一)摸底排查,掌握老旧电梯安全状况。

  各地应高度重视电梯老化可能带来的安全问题和社会反响,及早对本地区在用电梯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老旧电梯的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二)及早行动,开展老旧电梯更新技术和措施的研究。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早开展老旧电梯安全状况分析和评估,鼓励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开展老旧电梯安全性能和节能性能改进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做好技术准备。

  (三)加强协调,建立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工作机制。

  各地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老旧电梯安全状况,通过地方立法、政府发文等方式,明确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责任部门,畅通资金来源渠道,尤其对产权关系不清的老旧住宅,要争取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财政、住建、质监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机制。各地质监部门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中,要积极发挥技术和管理优势,在电梯安全评估、技术改进措施等方面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五、建立三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电梯应急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媒体的反应。要加快建立以使用单位为主体、维保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三方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强化电梯使用单位应急救援的主体责任。

  使用单位是电梯应急救援的责任主体,也是能够最快反应和实施救援的组织。使用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电梯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时督促并配合维保单位按照要求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要确保电梯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的有效性,在发生困人等故障时,要第一时间通知维保单位,并在专业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前,对受困人员进行安抚。

  (二)提高维保单位应急救援能力。

  电梯维保单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维保电梯分布合理布置救援网络,制定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救援能力。维保单位接到电梯故障报警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故障电梯使用现场,安全解救被困人员,并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安全风险。

  (三)积极发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发挥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提高电梯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针对一些维保单位所维保电梯分布较散,到达时间较长的情况,可以组织协调相关维保单位建立区域负责的互助救援机制,提高应急救援反应的及时性。另外应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消防等社会救援力量,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培训救援人员,使其成为维保单位之外的另一个重要救援力量,能够在必要时投入救援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政府支持下,建立统一的电梯报警电话,统一指挥协调维保单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对故障电梯实施及时有效的救援。

  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一)加强安全乘梯的宣传教育。

  各地应通过经常开展电梯相关法规规范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讲解、组织文艺宣传、网络公布安全常识等方式,结合法规制修订、行业标准发布等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大力宣传电梯安全常识,提高乘客安全意识,促进乘客文明、安全使用电梯。

  (二)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各地应畅通投诉举报途径,积极发动社会力量(特别是居民对住宅内电梯)开展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监督,对未经检验合格、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或故障频发的,能及时向质监部门进行举报。

  (三)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各地应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电梯安全的良好氛围,认真研究并及时吸收、采纳社会各方对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主动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质量,全面提高电梯安全水平。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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