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管〔2006〕732号
各外省市及中央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贯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范外省市及中央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备案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凡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外省市及中央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均应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备案。
二、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来京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程序性规定》(附件一)办理备案手续。
三、外省市及中央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承接业务应按照《外省市及中央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承接业务备案程序性规定》(附件二)办理备案手续。
四、以上行政管理事项可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上查询,相应申请表格的样表也可通过该网站下载。
五、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应备案手续的企业,将按照建设部令第149号予以处罚。
附件:
1、《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程序性规定》
2、《外省市及中央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承接业务备案程序性规定》
3、《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4、《外省市及中央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承接业务备案申请表(A)》(初次申请备案)
5、《外省市及中央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承接业务备案申请表(B)》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