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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在京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在京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

京建管[2004]795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当前,北京市建设蓬勃发展,建筑市场空前活跃,在首都的建设发展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京施工企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要同时看到,北京建设规模庞大,建筑市场全面开放,有关外地在京施工企业,特别是建筑劳务队伍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建设正在完善当中。在此期间,一些不具备资质等级的企业混入市场,“黑包工头”活跃、违法用工泛滥、承接工程后不做工程项目和人员备案,致使无资质承揽工程、违法违规用工、安全生产事故和拖欠民工工资并引发纠纷等问题时有发生,管理盲点增加。上述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建筑施工生产活动,而且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了保障首都经济和社会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本着既坚持市场开放,又加强行政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本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各地区驻京建管处的监督管理职责,使各地在京施工企业不断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监督管理的轨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建管处是受各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监督管理本地区在京施工企业活动的机构,市建委要加强与各驻京建管处联系、指导与协调。充分发挥其管理企业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外地施工企业进京从事施工活动,应当出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驻京建管处审核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真实有效;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记录;企业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行为;企业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和上岗资格。无上述审核意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本市建筑市场的活动。对于已进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各驻京建管处切实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对于本地企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反馈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外地在京施工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凡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和营业执照并经当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驻京建管处审核的施工企业,在京从事工程施工和劳务施工时,应到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对在京施工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制度建设、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协调处理劳务纠纷等问题。

    三、建设工程的专业、劳务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必须在施工企业之间进行,依法进行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招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进行。施工企业中标签订合同后,需向驻京建管处和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报送承接工程信息和项目管理、作业人员情况。施工企业按照规定落实了实名制管理后,方可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

    四、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属地内外地在京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市与区县建委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互通和监督执法机制,形成全市范围内监管体系。重点加强对无资质承揽工程、违法私招乱雇零散施工队伍和农民工、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项目、工程分包单位或劳务队伍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拖欠民工工资或引发严重纠纷等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五、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招标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并经审核备案的专业、劳务企业。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明确工资支付办法。总承包企业要协助劳务分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对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纠纷的企业,按规定暂停工程投标。

 200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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