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07〕14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单位:
根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和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履行相应的义务。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建筑设计文件上必须标注室内允许噪声级,分户墙及楼板、建筑外窗及阳台门的空气声隔声值,分户层间楼板的撞击声值等表征住宅建筑隔声情况的参数。
二、新建居民住宅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必须标注项目所在地的声环境现状值和周边道路对其影响情况。
三、房屋销售时必须在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设计文件上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所标注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在住宅销售文件中必须明确表述建筑设计文件上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所标注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在售楼处应提供标注有上述情况的建筑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应部分复印件,以备购房者知晓。
四、凡未按要求明示所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或不如实明示的,经查证属实后,市建委将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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