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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4]556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教[2003]261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编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01-91-2004,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1.0.5、3.2.1、3.2.2、3.3.1、4.1.1、4.1.2、4.3.1、4.3.3、4.3.10、4.3.11、5.1.2、5.2.1、5.2.3、5.2.5、5.2.6、5.3.3、5.3.6、6.1.3、6.1.4、6.4.1、6.4.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解释工作,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组织印刷、出版工作。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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