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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发【2013】32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市工商局在总结过去合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委托单位和检测单位之间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

  二、委托单位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三、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以登录“北京工商网”(www.baic.gov.cn)、“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首都之窗”网(www.beijing.gov.cn)下载。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自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反馈。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6月24日



  附件:

  BF-2013-0211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制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委托单位和检测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时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建筑节能、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报告的活动。
  三、查询本市检测机构名单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bjjs.gov.cn。
  四、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选择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需详细说明的内容可另行附页。
  五、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委托单位(委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检测单位(受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检测机构资质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委托方与受托方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事宜,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分别填写)                                                      
  1.2工程地点:                       
  1.3结构类型:                       
  1.4监督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5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6其他:                        
  第二条 检测类别及项目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的检测类别:
  □    见证取样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    钢结构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室内环境检测
  □    其他: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一览表(见附件)。
  第三条 检测依据和方法
  本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为:                                             第四条 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收费标准执行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18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指导价(2011版)》,以上标准之外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为               4.1委托方与受托方同意按照实际发生检测项目及检测数量计算总检测费。
  4.2 支付方式:□ 现金  □ 支票  □ 转账
  4.3支付时间:
  □ 一次总付:支付时间为               
  □ 分期支付:       元,时间           
         元,时间            。
         元,时间            。
  第五条 履行方式及期限
  5.1 受托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或试验室)检测工作,于现场(或试验室)检测工作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书面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份。
  第六条 异议处理
  6.1委托方对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提出书面异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委托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受托方承担复检费用。
  6.2 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在收到复检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检测程序符合性或检测结论正确性的论证审查。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 委托方权利义务
  7.1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检测的工程概况,并制定该工程的试验计划。
  7.2委托方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并详细填写检测委托单。
  7.3委托检测前,委托方应当将委托方代表、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上述人员发生变更时,委托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方。
  7.4 委托“见证”检测前,委托方应当提供“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送“见证”检测样品时附“见证记录”。
  7.5现场检测项目,委托方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受托方,并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测工作条件。涉及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时,见证人员应当到场进行见证。
  7.6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受托方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当工程概况中所列信息以及委托的检测项目等发生变化时,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及时办理本合同变更手续。
  7.8委托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检测费用。
  7.9 委托方有权对受托方未按标准检测的行为和违法违规的行为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7.10 委托方应当遵守“单独列支并足额支付检测费”及“检测费不得作为竞争费用”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及检测费用结算时不应当要求折扣。
  (二) 受托方权利义务
  7.11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检测能力证明资料。
  7.12受托方承诺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13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规范规程、检测标准,保证检测的公正性、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7.14受托方应当在提交检测方案时一并提交检测项目及检测数量。
  7.15受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内进场开展检测活动。
  7.16现场检测由于抽样的风险性和抽样后工程的开放性及特殊性,受托方仅对当时现场检测出的检测数据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17受托方现场检测时应当遵守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7.18对于已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检测项目,受托方应当使用该系统实施检测和管理,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7.19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受托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并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20 受托方对检测工作中涉及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7.21 受托方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2 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3委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检测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    的违约金。
  8.4受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千分之   的违约金。
  8.5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受托方应当更正或免费重新检测。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6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合同履行期限顺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8.7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方执   份,受托方执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一览表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检测项目

单价

选择在□上打 “√”

备注

1

混凝土试块

 

 

2

砂浆试块

 

 

3

钢筋及连接接头

 

 

4

砖及砌块

 

 

5

水泥

 

 

6

掺合料和外加剂

 

 

7

防水材料

 

 

8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9

沥青、沥青混合料

 

 

10

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1

土工

 

 

12

砂、石

 

 

13

轻骨料

 

 

14

建筑外窗

 

 

15

保温材料

 

 

16

绝热材料

 

 

17

粘接材料

 

 

18

增强网

 

 

19

幕墙玻璃

 

 

20

隔热型材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检测项目

单价

(元)

选择在□上打“√”

备注

21

风机盘管机组

 

 

22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缆、电线

 

 

23

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

 

 

24

高强度螺栓预拉力

 

 

25

高强度螺栓扭矩系数

 

 

26

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27

网架节点承载力

 

 

28

散热器

 

 

 

 

 

 

 

 

 

 

 

 

 

 

 

 

 

 

 

 

 

 

 

 

 

 

 



  备注:如果填写内容超过表栏的容量,可另附纸作为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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