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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贯彻《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建质[2004]10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要认真学习贯彻《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牢固树立首都质量意识、奥运意识和百姓意识,按照“以人为本,诚信建设”的原则,在住宅工程建设中切实为用户着想,把用户的利益当作第一考虑,为用户严把工程质量关,真正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在实处。

    二、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与买受人就以下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一)住宅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二)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解除合同(退房)的条件;

   (三)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办法;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的解决方式。

    四、加强住宅质量保修工作,在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查明问题,明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的要及时组织保修,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开发单位应向业主出示书面委托书。

    六、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使用功能专项验收,在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的基础上,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建立对住宅节能性能、外窗性能、居室隔音性能等使用功能专项验收制度。

    七、逐步建立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缺陷鉴定、损失估价和赔偿机制,依法解决工程质量争议。

    八、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住宅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不仅要处理违法单位,更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工程技术标准,造成质量低劣;严重伤害群众利益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通过媒体曝光,并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九、继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今年的重点是提高住宅外窗质量,要制定相关检测标准、规范验收程序,不断改善住宅外窗性能。今后,每年都要确定l-2项重点治理的质量通病,力争用3-5年的时间取得明显成效。

    十、积极鼓励开展创建精品住宅小区活动,创优住宅工程要体现满意性质量观念,在结构优质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科技含量和节能、环保水平。

    十一、市和区县建委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二、逐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建设单位投保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探索符合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求的工程质量保险体系。

附件:《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O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抄送: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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