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造定[2005]1号
各有关单位:
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为正确执行概算定额,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加强设计概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2005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均按概算定额执行。
二、按概算定额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对于概算定额中已列出的材料、综合工日应按设计概算编制期的市场价进行调整,并列入定额直接费;概算定额中的其它人工费、其它材料费和机械费(含其它机具费)等仍按概算定额执行,造价处将根据市场变化等情况,通过定期发布工程设计概算调整系数进行动态调整。
三、设计概算造价由直接费、综合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其中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调整费用和零星工程费。
四、调整费用系指按工程设计概算调整系数计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概算调整费用以定额直接费中的其它人工费、其它材料费和机械费(含其它机具费)为基数计算,调整费用列入直接费,计取综合费用、利润和税金。
五、零星工程费系指在初步设计阶段由于图纸设计深度原因发生的一些工程细项费用。零星工程费按定额直接费及调整费用之和的1%~3%计取。零星工程费列入直接费,计取综合费用、利润和税金。
六、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中所列的费率标准,除税金以外,均为指导性费率。
七、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若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八、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需作补充定额的,由设计概算编制单位补充,并报送造价处。
九、凡按概算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的设计概算,均按本文件附表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取费程序表执行。
十、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取费程序表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5年2月25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