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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四次调整系数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四次调整系数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设计概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根据《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计价办法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概算定额第四次调整系数及补充规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凡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工程,均执行本通知。

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均以定额直接费中的其它人工费、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费、模板租赁费、其它材料费、机械费和其它机具费为基数,按本通知附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调整费用。

四、编制工程设计概算的人工市场价格应当执行《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其中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已包含在综合费用中。

五、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中的定额缺项应当按以下原则和方法计价:

(一)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定额中缺项的内容,应当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项目进行组价,人工乘以1.05系数;机械乘以1.10系数。

(二)市政工程、绿化、庭园工程概算定额中缺项的内容,应当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项目进行组价,人工乘以1.10系数;机械乘以1.06系数。

(三)属于概算定额缺项的项目,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当与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计算方法相同,如不能保持一致的,应当补充与该项目对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六、建筑工程中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脚手架工程、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应当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和调整。

 

附件: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四次调整系数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

                                                                2014年2月24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规划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文物局,市园林局。

            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四次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别

调整系数(%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37.49

安装工程

12.77

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

10.05

管 道

12.23

轨道交通工程

地下明挖

44.84

暗挖、盖挖

16.12

盾 构

11.26

园林工程

庭 院

2.71

绿 化

2.56

说明:构筑物、建筑物以外的室外、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建筑、轨道交通工程的装饰工程等均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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