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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现将《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活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预拌混凝土是工程结构的重要材料,具有生产、使用管理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所属分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加强预拌混凝土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 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首要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落实建设资金到位。预拌混凝土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二) 施工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

  (三) 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并签认、见证;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并举报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四)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五)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测责任。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上报。

  二、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管理,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一)加强企业资质管理

  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在取得资质之后,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分站,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已获得生产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不得转借、出卖资质。

  2.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有职称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站任职。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与有职称技术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3.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应当向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变动后应当及时变更备案信息。

  4.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每季度应当对本企业及所属分站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自查,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二)加强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理

  1.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不得采购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采购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不得采购盗采的砂石。通过第三方采购混凝土原材料的,应当向原材料生产厂家核实第三方(委托)销售的有关信息,确保采购渠道合法。

  2.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对质量波动较大的原材料,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大进场检验频次。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当进行退场处理。有条件的搅拌站及分站可以配置水洗设备,保证砂石水洗后含泥量指标合格。所有的混凝土企业及分站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砂石原材料含泥量指标检验合格。

  3.做好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对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并将复印件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合同的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确保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一般应不小于115%)。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由试验室下发。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的生产班组应当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一致。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调整。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实时存储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生产数据,并具备任意时间段数据查询功能。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长期保存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不得篡改、伪造。

  (四)加强混凝土试验室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设立专项试验室,负责质量检验工作,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试验室配备温度、湿度控制设备,使其环境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标准养护室的面积和设备配备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3.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应当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检测的需要。

  4.试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预拌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

  5.试验员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工证书,专职试验员不少于4人。

  6.试验室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

  7.试验室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三、 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现场施工管理,保证结构工程质量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合同管理

  1. 施工单位在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应当会同工程监理单位对混凝土供应单位的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考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确定以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参照使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监制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预拌混凝土性能指标、供货期(单位时间内供货量和间歇时间)等相关要求应当在合同中说明。

  2.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供应任务转让给他人。施工单位支付的预拌混凝土货款不得偏离合同规定的价格,并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支付进度。

  3. 注册地、生产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一是必须有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二是在北京市建筑业管理中心备案,三是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备案,才能承揽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任务。施工企业不得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非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采购混凝土合同。

  (二)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现场验收检验制度

  1.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检验。

  2.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建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混凝土试块成型养护室。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块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

  3. 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对试块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4.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混凝土强度预控工作,可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或留置7d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块的方式,推定混凝土标准养护28d抗压强度,预防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5. 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从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到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监控资料应当保存直至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

  (三)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一线操作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操作人员操作过程的检查。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并对混凝土浇筑过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养护。

  2.监理单位应当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现场旁站监督,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在住宅工程和重点工程结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对达到龄期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实体及时、独立的进行混凝土强度平行检验。

  四、明确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一)强化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

  本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与市场规范的规划、政策;建筑业管理处负责混凝土企业及分站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专项检查、负责所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预拌混凝土现场使用监督管理、负责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专项检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混凝土企业及分站资质的动态监督管理,负责预拌混凝土原材料使用的专项检查。

  2.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局规划与实施、资质及变更初审、混凝土生产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和所负责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预拌混凝土使用监督管理。

  3.北京市混凝土协会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治理整合

  推进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治理整合,扭转本市预拌混凝土市场严重供大于求、恶性竞争的局面,改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经营环境和市场秩序。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当会同本区县各有关主管部门制订和优化本区县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治理整合实施方案,依据实施方案加强对保留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管,促进保留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规范经营、提高管理与技术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的查处力度;有序地实现停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产业替代和土地利用开发,促进各区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不断创新混凝土市场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管机制

  在实施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采购备案的基础上,逐步推行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粉煤灰采购合同、以尾矿废石为原料的机制砂石采购合同的网上签约或合同备案。 

  研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施工过程应用物联网技术实施远程监控的建设方案,在全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管理体系的框架内建立对混凝土企业及重要执业人员的诚信管理体系。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1. 市和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依据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采取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和巡回监督检查的形式,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环节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条件、合同管理、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等环节,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履约、进场检验、施工质量等环节实施重点抽查。

  2. 强化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和质量监督抽查,对停产半年以上以及生产设备、试验室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产品质量等方面不再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的混凝土企业及分站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供应预拌混凝土,逾期不改或整改期满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资质。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偷工减料、未按规定检验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依法进行查处,并将不合格原材料的供应单位移送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3. 对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试块,以及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4. 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混凝土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未按要求实施旁站见证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同时,要求责任单位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记入诚信档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对注册执业人员暂扣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对于涉嫌犯罪的,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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