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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混凝土膨胀剂在工程建设中应用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强混凝土膨胀剂在工程建设中应用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科[2001]363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各公司,各建设施工公司,各商品混凝土拌合厂(站)及各有关单位:

    目前,站我市混凝土工程建设中,为提高混凝土工程的密实度,减少收缩、提高抗渗性能,在混凝土中添加混凝土膨胀剂是采用方法之一。但是由于混凝土膨胀剂品种、性能的不同,掺用量标准各异,容易造成混凝土工程隐患。为了加强混凝土膨胀的应用管理,县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在本市现在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混凝土工程,一律禁止使用复合混凝土膨胀剂产品。(这里的复合混凝土膨胀剂是按行业标准、C476-1998分类中,指硫铝酸钙类或氧化类混凝土膨胀剂分别与混凝土化学外加剂复合,兼有混凝土膨胀剂与混凝土化学外加剂性能的混凝土膨胀剂)

    二、 在混凝土过程中需要掺用氧化类混凝土膨胀剂(CEA混凝土膨胀剂)时,使用前必须按产品要求掺加量做水泥净浆安定性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不准用于混凝土工程。

    三、 检验方法;依据《水泥不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1346-89执行。

    四、 该检验项目的取样和送检应按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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