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管[2006]928号
各区县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工会,各有关单位 :
从 2003 年开始,全市集中开展了解决建筑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作,在全市各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完成了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企业用工行为不够规范,导致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和农民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当前本市正处于建设高峰期,建筑用工量大,农民工工作生活集中。解决好建筑业农民工问题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为维护建筑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业的稳定,特通知如下 :
一、努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用工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强化合同监督管理,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工程开工审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款的足额到位。
坚持劳务费“月结月清”制度。劳务分包合同双方要对当月已完工程量予以书面确认,当月的劳务费支付额不得低于已完工作量的 80% ,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来源。
以“实名制”管理为基础,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要做到实名制管理。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杜绝私招乱雇等不规范的用工行为。企业要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落实责任,及时、妥善处理纠纷和争议,努力维护行业稳定
在接到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报告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等要迅速赶到现场,共同进行协调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间的经济纠纷要迅速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解决意见 ;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处理,并指导监督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疏导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措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争议要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及时做出处理意见或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处理。
公安部门检查督促建筑企业落实疏导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 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应派出警力到达现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疏导处置 ; 对组织者和为首人员要依法进行训诫,对不听劝阻仍进行组织煽动的,应采取果断措施带离现场,依法处理。
工会要加大建会力度,配合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工作。
三、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采取正当方式解决经济纠纷。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合同结算争议可在协商的基础上,争议各方通过选择具有造价咨询资格的中介机构予以确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当渠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解决。
公安部门在日常维稳和防范工作中,要指导建筑企业保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要使农民工知法、守法,了解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违法性。
工会要经常深入企业和基层,了解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情况,反映农民工合理诉求,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对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要积极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要增强自律意识,落实管理责任,主动化解不安定因素
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要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建设,明确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消除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强化企业自身管理,坚持落实以“实名制”管理为主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力争把不安定因素消除在企业内部和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生农民工的群体事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启动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主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各部门尽快妥善解决。
二 OO 六年九月十九日
关键热词:城乡建设 /农民工工资 /联动机制 /农民工权益 /月结月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