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房地产政策
一般规定
城乡规划
一般制定
不动产征收
一般规定
建设用地
土地市场管理
集体土地
投资立项
一般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
前期手续
企业登记
施工许可
融资贷款
商业贷款
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
非银行融资
政企合作
工程招标
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
市场秩序
承包发包
工程价款
工程质量
资质资格
疫情防控
安全生产
劳务管理
勘察设计
监理
司法解释
房产物业
房地产转让
物业法规
保障房
房改
不动产登记
外商投资
房地产税收
房地产税收综合
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契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印花税
增值税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类
执行类
经典案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政研〔20132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2013年5月15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印发实施。9月25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近期我委还将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现将《囯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18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已经并将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为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落到实处,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管理真空,造成过度投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再审批、核准或认定,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主动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不得提出与国务院规定不相符的政策要求,防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出现明放暗不放、中途截留、变相审批等问题。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或配合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高效便利地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不因投资项目核准取消和下放而影响投资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主动做好部门间的横向衔接,推进发展改革与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同步改革、同步下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2、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下放地方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技术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严格落实国务院决定要求,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继续下放管理层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职责权限内的要及时查处,超出职责权限的要主动上报。
  3、坚持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逐项进行风险评估,对易出现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要加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综合运用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信息引导、政策调整等手段,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投资审批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地方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完善备案制度,规范地方备案行为。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备案信息完整、准确、真实地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充分发挥备案在掌握市场主体投资意向等方面作用。下放地方的投资审批事项,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有明确的审批、核准规范及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业务指导,选择操作规范的范本在发展改革系统内推广。
  二、加强制度建设
  4、制定差别化指导和监管措施。强化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对投资审批事项的指导和约束。针对各行业、各领域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注重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行业管理等部门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营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5、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对于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废止或修改设定依据,细化管理标准,改进监管手段、监管方法和监管程序,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快投资、规划领域的立法进程,做到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法可依,确保审批、监管职权法定、责任明确。
  6、做深做实发展建设规划。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要做深做实重要行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明确重大项目布局和要求,重大项目原则上应提前纳入发展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对发展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调整,严肃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7、调整完善产业政策。适时修订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行政审批事项所适用的政策性文件及其设定条款,强化产业政策的指导约束作用。对部分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严格执行《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等有关规定。
  8、建立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审批综合信息系统。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系统共享的要求,建立全系统行政审批项目基础数据库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电子信息系统,在线监测、动态跟踪,做到依据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受理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9、建立行政审批事项诚信制度。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手段,对市场主体实施有效监管。公开行政审批违法违规事项相关信息和处理情况,对失信主体分别实行提醒、警示、禁入等惩戒,实行“黑名单”公示,适时公布违规操作典型案例。
  三、建立健全纵横协管联动机制
  10、加快构建协同监管体系。协同或配合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监察等部门和机构,严格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部门层面、部门与地方之间,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
  11、加强与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技术标准、项目稽察、信用信息等约束和引导作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办理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等,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有效监管,配合监察部门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效能进行监察。
  12、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组织开展地区自查,发现违法违规及未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超出职权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返回首页》

 

版权所有: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路万达广场F座

咨询热线:010-88696488  13501382329

网址(和铭官网)www.bjhmls.com  网址(法规查询)www.fangls.com

备案号:京ICP备08004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