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房地产政策
一般规定
城乡规划
一般制定
不动产征收
一般规定
建设用地
土地市场管理
集体土地
投资立项
一般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
前期手续
企业登记
施工许可
融资贷款
商业贷款
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
非银行融资
政企合作
工程招标
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
市场秩序
承包发包
工程价款
工程质量
资质资格
疫情防控
安全生产
劳务管理
勘察设计
监理
司法解释
房产物业
房地产转让
物业法规
保障房
房改
不动产登记
外商投资
房地产税收
房地产税收综合
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契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印花税
增值税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类
执行类
经典案例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铁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公路、铁路建设快速发展,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逐年好转。但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显示,公路、铁路项目违法违规用地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为贯彻落实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服务和监管工作,促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和依法依规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公路、铁路项目事关国计民生,工期紧、任务重,而且大多属于线性工程,点多线长、用地类别多、涉及范围广,用地报批工作难度大。多数公路、铁路项目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能否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对维护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调、相互配合,保障公路、铁路项目建设及时供地和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各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都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坚决杜绝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擅自开工建设行为,严禁单纯追求建设进度造成违法违规用地。要认真执行土地征收和临时用地补偿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坚决杜绝依靠行政命令压低补偿标准,侵害农民权益。要切实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各项要求,坚持节约资源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用地标准供地,鼓励积极研究推广节地的技术和工程措施,严禁多占多用。

  二、进一步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2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积极主动服务,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将公路、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重点保障;要加强与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科学合理选址(线),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用地报件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及时申报;要强化用地预审,提前把好用地审查关,确保用地符合规划、纳入计划、符合用地标准,各类补偿安置费用和耕地占补平衡能够落实,征地能够实施。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计划拟定、用地预审过程中,要主动提出用地需求,防止重复建设和超前建设,强化节约用地。

  国土资源部将进一步加强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用地报批质量,促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和解决用地报批中存在的问题。对各省(区、市)申报的公路、铁路项目,同类补正问题多次提出而没有纠正的,国土资源部将进行通报。

  国家重点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因工期紧急需开工建设的,在用地通过预审、项目可研批复后,桥梁、隧道、车站、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性单体工程,以及受季节影响或与其他工程交叉干扰急需开工的工程,在设计审批部门确认工程选址和范围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并办理先行用地。先行开工工程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一同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先行用地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批准用地范围进行建设,同时抓紧申报正式用地,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

  公路、铁路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随同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其他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按批次用地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可随同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对于建设施工中由于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位置未确定等原因,难以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影响主体工程用地申报的,可由建设单位对此作出说明和承诺后报批用地。用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临时用地手续前,严格审核土地复垦资金和方案情况,土地复垦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不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加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管理,建设、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过程中加强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提前介入,加快用地手续办理。

  三、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

  各级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设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在系统内积极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增强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各项政策要求。

  对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公路、铁路违法违规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整改工作,加快组卷报批,尽早完善用地手续。同时,对用地手续不完备的已建、在建公路、铁路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治,加快完善手续。

  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定项目竣工时间要充分考虑项目用地申报、审批和征地实施等情况。建设用地未经依法审批,不得批准项目开工或以行政命令等手段强行要求开工。项目建设概算要足额安排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等费用,并依据有关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安排好搬迁农户建房等生活用地,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确保完成耕地占补任务。采取省部协议方式进行项目建设的,要确保协议签订后土地有关费用能够足额落实到位,用地报批工作顺利开展。

  公路、铁路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文件和用地红线图,为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创造条件;公路沿线设施、铁路站场等项目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超标准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建设单位要主动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沟通,提前做好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建设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调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要认真研究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尽量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土地复垦,确保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格监管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将建立多层次的用地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协调联动。

  各级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工程建设情况的统筹规划,动态掌握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用地手续办理情况。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公路、铁路项目建设存在边报边用、未报即用等违法用地情况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勘查、测量面积时,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立项审批、用地报批等文件资料。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查核验,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既要积极主动服务,也要严格规范管理。对先行用地建设项目超过批准范围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公路、铁路用地性质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加大力度,严肃查处;严禁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审批先行用地,一经发现,严格按非法批准用地查处;对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公路、铁路项目违法用地,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厅发〔2010〕58号)要求,及时报告,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专项报告,同时报告相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审核督察,利用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加强日常审核,组织开展实地核查。要通过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定期通报机制,向省级人民政府及时通报重点建设项目违法用地情况;属于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在用地会审时提出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及时发出纠正整改意见。对违法用地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严肃查处,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返回首页》

 

版权所有: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路万达广场F座

咨询热线:010-88696488  13501382329

网址(和铭官网)www.bjhmls.com  网址(法规查询)www.fangls.com

备案号:京ICP备08004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