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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以下简称双保行动)实施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盘活闲置土地,较好地保障了扩大内需项目用地。但是,在有关调研和检查工作中也发现,部分地区一方面反映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紧张,另一方面存在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现象十分突出的问题。为此,部决定将清理批而未用土地等纳入双保行动,并作为后续阶段的重点任务之-。根据双保行动工作部署,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批而未用土地
  
  本次清理的批而未用土地是指, 2007年和2008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截至2009530日,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但尚未实施征地和已经批准土地征收、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以下简称批而未用土地)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批次用地批准文件、实施方案的批准文件逐项核查,对2007年和2008年所有批而未用土地进行清理统计,逐项登记,建立宗地数据库,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清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分类处理批而未用土地
  
  要采取切实措施对批而未用土地进行处理,优先用于扩大内需急需用地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 2007年和2008年批准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报批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征地和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由于项目自身原因造成未供地的,及时调整给急需用地的项目。不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意调剂的项目,要督促用地单位限期办理供地手续,限期开工建设,否则到期依法取消该项目用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汇总全省 (区、市)批而未用土地清理结果的基础上,按照以上要求制定分类处理意见,组织本地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根据清理情况,要确定批而未用土地重点清理地区,对批而未用比例较高的地(),要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到20099月,对用地供地率仍未明显提高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建设用地审批的受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2009925日前将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部,同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顺畅运行,按照动态实时备案的要求,及时完成建设用地批后供地情况的备案。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结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督促省级政府加快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审核;要扩大实地抽查核查范围,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供应和利用情况的监督。今年下半年开展的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要将建设用地批后使用情况和清理批而未用土地情况作为督察的重要内容。
  
  三、完成双保行动阶段工作总结
  
  深化扩大内需用地调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完成扩大内需项目用地和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工作,掌握项目用地需求的总量、结构和时序要求,提出防范和化解问题的建议。调研报告要着重反映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本省(区、市)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土地执法情况及同比分析;()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政策执行的效果,对重大项目用地的保障程度;()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政策执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政策调整建议。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深入一线,核查实际情况,掌握典型经验,总结共性问题,分析特殊问题,准确把握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形成分省评估报告报部。调研报告和评估报告将作为部上半年土地利用计划奖惩调整的重要依据。
  
  及时完成阶段工作总结。要按照《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09]39)和《关于保增长保红线行动调研宣传阶段工作具体安排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9]24)的要求,抓紧完成双保行动第二阶段各项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系统总结双保行动前两个阶段的工作,于620日前形成阶段工作总结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在总结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例行督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等,形成督察区域内双保行动阶段工作总结,于625日前报部。
  
  联系人及电话:
  
  利用司何凤山(010)66558247
  
  总督察办杜官印(010)66558279
  
  

国土资源部
  
  200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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