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房地产政策
一般规定
城乡规划
一般制定
不动产征收
一般规定
建设用地
土地市场管理
集体土地
投资立项
一般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
前期手续
企业登记
施工许可
融资贷款
商业贷款
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
非银行融资
政企合作
工程招标
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
市场秩序
承包发包
工程价款
工程质量
资质资格
疫情防控
安全生产
劳务管理
勘察设计
监理
司法解释
房产物业
房地产转让
物业法规
保障房
房改
不动产登记
外商投资
房地产税收
房地产税收综合
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契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印花税
增值税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类
执行类
经典案例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电[2006]1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城市(含县城)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并于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从国务院联合检查组检查情况看,各地对编制并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工作已及时做了部署,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但工作进展不平衡,特别是地级以下城市高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截至今年9月底,有65%的地级以上城市、91.1%的县(县级市)未按期公布住房建设规划。一些城市已公布的住房建设规划在明确住房建设布局、分解落实结构比例等方面还有待完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宏观调控的总体部署,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方向不动摇,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措施,根据国务院第152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措施,是地方政府“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重要职责,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广大居民合理的自住住房需求的重要手段。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提高信息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措施落实到每个城市” 的要求上来,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切实加强整改,抓紧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公布、报备工作,并认真组织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限期完成规划编制、公布及报备工作

 今年11月20日前,北京、天津、太原、拉萨等4个省会以上城市必须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公布,并报建设部备案。已向社会公布、但存在不足的省会以上城市(城市名单及具体要求另行通知),要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规划的补充完善工作。

今年12月20日前,尚未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布及报备工作的其他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必须完成相关工作,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已向社会公布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但存在不足的其他城市,要完成规划的补充完善工作。

三、明确基本内容,确保规划质量

科学确定规划期住房建设总量。要依据住房现状调查与需求预测成果,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综合确定规划期住宅建设总量,并注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协调。住宅建设总量不仅包括总面积和总套数的概念,还应包含各类住房,尤其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政策性住房的面积分类、套数指标。

合理安排住房建设布局。要充分考虑普通居民的生活成本和居民成本。合理安排并明确规划期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空间布局。要落实“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土地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重点安排与广大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相适应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项目。

落实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目标。要坚持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将“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区域、项目中。

 统筹各类住房建设的时序安排。要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建设供应的实际状况,力求在住宅建设总量、结构、布局科学的同时,统筹安排好年度住房建设的进度计划,做到时序科学;尤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37号文件的要求,重点确定今明两年住房建设的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进度。

 四、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按照37号文件关于“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时限要求和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密切合作,各司其职,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强制力。规划公布后,要严格按照管理程序,在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等环节,将规划内容特别是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中。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指导、监督。对不及时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并按规规定上报备案、公布后未予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把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工作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加强监督监察。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请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于今年12月25日前,将本地区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工作进展情况报建设部。   

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我部将在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cin.gov.cn)开设住房建设规划专栏,主要刊载有关住房建设规划的文件、领导讲话,部分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做法、经验,特别是一些编制得比较好的住房建设规划文本等,供各地学习、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返回首页》

 

版权所有: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路万达广场F座

咨询热线:010-88696488  13501382329

网址(和铭官网)www.bjhmls.com  网址(法规查询)www.fangls.com

备案号:京ICP备08004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