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1999]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勘界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当前的勘界工作,加强土地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勘界工作的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对勘界工作非常重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要把勘界工作提到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从民族团结和发展经济、摆脱贫困、促进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抓好落实工作。
二、密切配合,促进勘界任务的早日完成
为加强对全国勘界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国务院建立了勘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民政部、国土资源部是成员单位。各级土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勘界中要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勘界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勘界工作,协助解决边界争议中的土地权属问题,根据勘界需要,及时提供土地详查资料。除土地详查时双方有争议,为汇总数据而划的工作界线不能作为勘界的依据外,在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经双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实一致并签定协议的无争议的界线,应予认定,共同促进勘界任务的早日完成。
三、妥善处理土地争议,保持社会稳定
勘界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重大土地权属争议,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注意把解决争议问题和正确处理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做到勘界不扰民。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原则上要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边界的同时,要明确跨越边界的土地权属界线;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如勘界过程中不能同时解决的,为避免引起纠纷,可维持使用现状,另行依法处理,以保持社会稳定。
四、完善地籍资料,巩固勘界成果
全国勘界工作完成后,民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规定,及时将勘界资料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按照勘定的界线完善地籍工作,搞好土地利用管理。对于行政区域界线已明确的,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界线以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为依据进行调整,凡是双方勘界协议书有规定的,执行协议书规定。涉及省级辖区面积及地类面积变化的,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协调调整;涉及县级辖区面积及地类面积变化的,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整,形成现势性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资料。修订土地利用规划时,应以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为依据,以巩固勘界成果,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199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