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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7]60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的请示》(苏国土资发[2007]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前,争议土地原有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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