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房地产政策
一般规定
城乡规划
一般制定
不动产征收
一般规定
建设用地
土地市场管理
集体土地
投资立项
一般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
前期手续
企业登记
施工许可
融资贷款
商业贷款
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
非银行融资
政企合作
工程招标
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
市场秩序
承包发包
工程价款
工程质量
资质资格
疫情防控
安全生产
劳务管理
勘察设计
监理
司法解释
房产物业
房地产转让
物业法规
保障房
房改
不动产登记
外商投资
房地产税收
房地产税收综合
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契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印花税
增值税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类
执行类
经典案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国土资源部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豫国土资文〔2002〕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城乡商业学大庆学大寨会议的通知》(国发〔1977〕1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问题的复函》(〔1979〕工商总字第34号、〔1979〕供销基联字第242号)的决定,1982年以前,供销合作社已经成为全民所有制的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的乡(镇)社从:“四固定”至1982年5月国家发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期间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进行补偿(付款)并签有协议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应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2年10月18日 

 

《返回首页》

 

版权所有: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路万达广场F座

咨询热线:010-88696488  13501382329

网址(和铭官网)www.bjhmls.com  网址(法规查询)www.fangls.com

备案号:京ICP备08004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