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豫国土资文〔2002〕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城乡商业学大庆学大寨会议的通知》(国发〔1977〕1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问题的复函》(〔1979〕工商总字第34号、〔1979〕供销基联字第242号)的决定,1982年以前,供销合作社已经成为全民所有制的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的乡(镇)社从:“四固定”至1982年5月国家发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期间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进行补偿(付款)并签有协议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应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