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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鲁土籍函字(95)第17号文的复函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鲁土籍函字(95)第17号文的复函

 

             [1995]国土函字地74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鲁土籍函字[95]17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我局今年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51日起执行,198975日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停止执行。《意见》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内容,已分别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表述。

二、在适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时,按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个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另一农民集体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根据规定确定为现使用者所有。《规定》中连续使用已满二十年是指现土地使用者不间断地使用土地满二十年。不符合该条件的,不视为连续使用土地。如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但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确权。

三、来文所反映你省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西山北头村水产养殖场土地权属性质问题,请你局组织调查,查请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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