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批[1995]51号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认土地权属政策有关条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你局意见,但依照1963年《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通过购买农民个人所有房屋使用的集体土地,农民集体仍然存在的,土地所有权仍属该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原《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废止,其相关内容已在我局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凡和《规定》不相抵触,你局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你省实际作若干补充规定。
1995年8月11日